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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师范学院文学院委员会预备党员推选量化标准公示

2015年04月08日 浏览量: 来源: 作者:

 

 

公  示

 

       为进一步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加强我院党员发展程序的制度化与规范化,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文学院党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在结合我院各党支部实际情况下,制定新一轮党员推选量化标准。

       现将文学院预备党员推选量化标准公布如下,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中共广西师范学院文学院委员会反映。

公示期限: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4月1日

中共广西师范学院文学院委员会    五合校区3栋214

联系人:旷晓霞 

 

                                                                                                                      

                                                                                                                                                                                中共广西师范学院文学院委员会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中共广西师范学院文学院委员会预备党员推选量化标准(试行

 

党员的选拔和培养,是发展党员工作的源头性工作,是基层党组织的重要工作。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并适应文学院党委对于党员发展的新要求,选取个人综合能力较好的同学作为党发展对象,建立健全党员发展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使文学院党委管理工作走向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同时在《广西师范学院本专科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的基础上,结合文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预备党员选拔标准和程序

文学院预备党员推选量化标准

 

自荐(自荐人说明入党动机、优势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班级推优选举公平公正,使用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推优

考核:党试(笔试)

文学院党委审核:①党试成绩 ②学业成绩 ③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详见附件一)

(备注:其中按百分比计算,考核占45%学业成绩占30%综合素质测评占25%

确定发展对象名单,党支部对其入党材料进行整理,报院党委预审

将发展对象名单公示,经校党委组织部同意后组织填写《入党志愿书》

召开党支部大会,发展为预备党员,上报学校组织部

 

附件一

中共广西师范学院文学院委员会综合素质测评细则

 

党员的选拔和培养,是发展党员工作的源头性工作,是基层党组织的重要工作。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并适应文学院党委对于党员发展的新要求,选取个人综合能力较好的同学作为党发展对象,建立健全党员发展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使文学院党委管理工作走向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同时在《广西师范学院本专科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的基础上,结合文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预备党员选拔标准和程序注意:以下各项加分、个人获奖项目及各类证书,都必须要有证书的复印件证明(2014年9月—2015年2月),否则一律无效。

 

一、 学业成绩:(打印成绩单)

1、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学业表现测评分计算方法为:

学业表现测评分(A)=总平均分=∑(某门考核课程期评成绩×该门课程学分)/∑课程学分数

2、选修课换算标准:优秀计90分,良好计80分,中等计70分,及格计60分。

3、挂科不能参评。

 

二、能力

(一)能力表现的基础分占单项总分的50分。凡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在读本科生、研究生均可获得该项基础分。

(二外语能力

1.凡参加CET4考试成绩达425分(含425分)加4分;参加CET6考试成绩达425分(含425分)加6分;以最高成绩算。(凭证加分)

(三)科研(技)能力

1.代表学院参加各种科技竞赛者加2分,获得省级前三等奖者加3分;获得国家级前三等奖者加5分;

2.发表科研、学术论文或参编著作者,按下表加分。

 

国家级权威报刊、新闻媒体或发表专著

省级重要报刊或新闻媒体

其它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地方新闻媒体

学院主办的报刊

系(院)主办

的内部刊物

8

4

3

2

1

3.科研论文、科技成果虽然未能发表,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效果明显者加4分;在省级以上研讨会上获得表彰者加3分;在学院级研讨会上获得表彰者加2分;在系(院)研讨会上获得表彰者加1分;

4.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取得立项或通过鉴定,国家级加4分;省级加3分;学院级加2分。

所有加分应有出版物、录用通知证明、获奖证书、立项或通过鉴定的单位发文。不同作品(项目)可累加计分,同一作品(项目)发表在不同的刊物上或获得不同级别的表彰,只计最高分。若作品为合作,第一作者按以上标准加分,其余作者按以上标准的50%加分。

(四)社会工作能力

 1.2013-2014学年获院三好,加3分;院优干加2分;党课培训优秀学员加1分;可累加。

2.(社会实践需单位开证明,凭证加分)社会实践能力:凡积极参加假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加2分(包括参加“三下乡”实践活动者,需要出证明,无论下乡几次都只能加2分),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者加2分(抄袭报告者除外);调查报告获得国家级表彰者加4分;获得省级表彰者加3分;获得学院级表彰者加2分;获得系(院)级表彰者加1分。被评为系(院)级以上社会活动先进集体(例如评“优秀社团”,“下乡优秀团队”等),按下表所列给每位成员加分。(凭证加分)

 

级  别

国家级

区级

学院(市)级

系(院)级

先进

集体

团体主要负责人

5

4

3

2

团体成员

4

3

2

1

先进个人

5

4

2

1

注:同一项活动,若上述各项加分有重复,以最高分计,不得累加。(例如评“优秀社团”等)

3.社团评优。学院级社团加2分,系级加1分,可累加。(如优秀负责人、社团内部先进个人)

4.担任社会工作中,社区助理4分,大助班加2分,小助班1分(任14级助理班主任的),校外辅导员加2分(如被评为优秀辅导员加2分),社团负责人(除会长以外的的负责人)加2分,院系艺术团成员加1分,优秀纪检员每人可加1分;文学院分团委宣传小组成员每人加1分;学院各办公室助理可以加2分(凭开出的证明),可累加。

5.担任社会工作:任学院、系(院)学生干部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经考核合格者,按下表加分。

 

院学生会主席

 

院常代会主席

院学生会常委

院常代会常委

院团委委员

分团委副书记

系学生会主席

院社团总会理

事长

院学生会部长

院常代会成员

系学生会常委

院家教中心主任

院社团总会干部

院学生会委员

系学生会部长

分团委委员

(部长)

院各社团会长

学生宿舍栋长

班长

系学生会委员

(副部)

分团委委员

(副部)

院伙管会会长

团支书

学生宿舍楼长

院治安服务

队队员

各班班委

团支部委员

系社团会长

宿舍舍长

(室长班干不累加)

各级纪检员、信息员

班刊主编

新红耀主编

班刊除主编外的其他编委

新红耀其他编委

5

5

5

4

3

2

2

1

注:一学年内担任多项职务者,以最高分计,不得累加。

6.宣传能力:宣传小组有奖状的加2分;发表(文学、艺术,在网站上发表不算),发表新闻作品者,按下表加分(发表作品者各项相加总分最多不能超过20分,加分按文章署名人数平均分值,在文学院、红水河、学生报的网站、广西新闻网以及校团委网站上发表新闻稿加0.5分/篇,最多不能超过5分,其他网站一律不加分)。

 

国家级权威报刊

省级重要报刊

其它公开发行的报刊

学院主办的报刊

系(院)主办的内部刊物

班刊

8分/篇

4分/篇

3分/篇

2分/篇

1分/篇

0.5分/篇

7.获得国家级比赛第一名(一等奖)加7分,第二名(二等奖)加6分,第三名(三等奖)加5分,优秀奖加4分;获得自治区级比赛第一名(一等奖)加6分,第二名(二等奖)加5分,第三名(三等奖)加4分,优秀奖加3分;获得学院级比赛第一名(一等奖)加4分,第二名(二等奖)加3分,第三名(三等奖)加2分,优秀奖加1分;获得系(院)级第一名(一等奖)加3分,第二名(二等奖)加2分,第三名(三等奖)加1分,优秀奖加0.5分。

8.积极参加各种专业学科知识竞赛,获得国家级比赛第一名(一等奖)加7分,第二名(二等奖)加6分,第三名(三等奖)加5分,优秀奖加4分;获得自治区级比赛第一名(一等奖)加6分,第二名(二等奖)加5分,第三名(三等奖)加4分,优秀奖加3分;获得学院级比赛第一名(一等奖)加4分,第二名(二等奖)加3分,第三名(三等奖)加2分,优秀奖加1分;获得系(院)级第一名(一等奖)加3分,第二名(二等奖)加2分,第三名(三等奖)加1分,优秀奖加0.5分。

(五)“三字一话”能力(需要证书复印件,否则无效)

1.本科生通过普通话二级乙等考试者加3分;通过普通话二级甲等考试者加4分(按最高加);通过一级乙等考试或获得自治区级普通话测试员资格者加5分;获得国家级普通话测评员资格者加9分。若同时通过两项以上者,以最高分计,自通过当年起开始计分,以后每学年个人综合素质测评均可加分。

2.积极参加各级书法比赛(包括钢笔、粉笔、毛笔字),获得国家级比赛第一名(一等奖)加6分,第二名(二等奖)加5分,第三名(三等奖)加4分,优秀奖加3分;获得自治区级比赛第一名(一等奖)加5分,第二名(二等奖)加4分,第三名(三等奖)加3分,优秀奖加2分;获得学院级比赛第一名(一等奖)加4分,第二名(二等奖)加3分,第三名(三等奖)加2分,优秀奖加1分;获得系(院)级比赛第一名(一等奖)加3分,第二名(二等奖)加2分,第三名(三等奖)加1分,优秀奖加0.5分。

3.健美操,秘书等资格证、过级证加1分。(驾照不加分)

(六)计算机运用能力:

1.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一级考试者加2分;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二级考试者加4分。

2.计算机应用能力较强,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者加7分;获得自治区级表彰奖励者加6分;获得学院级表彰奖励者加5分;获得系(院)级表彰奖励者加4分。

 

 

 

中共广西师范学院文学院委员会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