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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应该注意的情况

2015年04月07日 浏览量: 来源: 作者:

(一)毕业生填写就业推荐书应注意什么问题

1. 《广西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书》由学院统一印制,毕业生可上学校校园网“招生就业信息网”下载。

2. 毕业生必须全面、准确、真实地填写表中有关栏目,用钢笔填写或电脑打印,字迹要端正、清楚。表中所有栏目均不留空白,个别栏目若无内容,请注明“无”。

3. 毕业生在封面上填写毕业专业时,要填写现就读的专业,不要用辅修的第二专业或相关专业来代替。

4. “在校期间各门课程成绩”由各学院从教务管理系统中打印,并由教务处审核盖章;“学校推荐意见”一栏由各学院填写并盖章;“学校推荐意见”一栏由招生就业处审核盖章。

5.毕业生需将所有获奖证书和发表文章的原件与复印件交由招生就业处审核盖章后方有效。

 

(二)毕业生如何使用就业协议书

 1. 就业协议书由学院招生就业处统一编码、登记、发放,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每位毕业生只发一套,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毕业生个人不得自制、复印或使用他人领取的空白就业协议书。凡与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由此引起的违约法律责任均由毕业生个人承担。

2. 毕业生不得以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多份就业协议书,不得毕业生之间互相转借就业协议书。由于转让协议书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转让协议书者承担连带责任。

3.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之后,又放弃到该用人单位就业,属于违约行为。办理违约手续按《广西师范学院毕业生违约处理实施办法》办理。

4.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好个人的就业协议书,确实因不慎丢失或损坏的,须由本人提交申请报告、说明情况,经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查证、签字盖章和院招生就业处审批后方可补领或换领。

 

(三)毕业生如何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高校毕业生就业后,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工作单位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向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1)毕业前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如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调整就业单位的,必须在征得原签约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签约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材料、新接收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由学生本人申请,交有关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2)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离校后落实就业单位的,持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的接收意见,经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开具介绍信,向“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接收单位工作。

 

(四)毕业生的户口如何管理

1. 毕业离校时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对已经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学校保卫处按照《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的报到地址办理户口迁移,离校时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一并发给毕业生。毕业生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就业单位或地市县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并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就业单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落户。

(2)对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可以根据毕业生本人的意愿,将其户口转回入学前的家庭所在地或托管在广西各大人才服务中心,也可以继续保留在学校两年,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再将其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将户口保留在学校的要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签订有关保管协议。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户口转回其家庭所在地。

2. 毕业生调整就业单位后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毕业生跨县、市调整就业单位,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调整前已办理落户手续的,由毕业生本人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公安机关保留影印件备查)和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报经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签发户口准迁证。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开具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户口准迁证办理入户手续。

 

(五)毕业生的档案如何管理

(1)对已经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档案,学校按具体签约的单位,将毕业生档案按规定寄至有关部门。部属全民企事业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直接寄送用人单位;省、市属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寄送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寄送县人事局;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无主管上级的企事业单位以及采用聘用方式使用毕业生的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寄送其人事关系委托代理的县以上人才流动机构。

(2)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或托管在广西各大人才服务中心,也可以继续保留在学校两年,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再将档案转到工作单位。将档案保留在学校的要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签订有关保管协议。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档案转回其入学前的家庭所在地人才管理机构。

 

(六)毕业生如何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

按时转移党组织关系是党员必须遵守的组织原则。毕业生党员如因个人原因,又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或遗失的,学校党委组织部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1. 毕业生党员应何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一般在每年6月中、下旬毕业离校前,由所在学院党总支统一造册办理。

2. 就业单位变更后,应如何办理组织关系转移?

因就业单位变更,需要重新办理组织关系转移的毕业生党员,在已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有效期内,可持原有组织关系介绍信到组织部重新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3. 落实就业单位,但就业单位没有成立党支部的,组织关系应如何办理?

若就业单位未成立党支部的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该单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或上级相关单位党组织。

4. 暂时落实不了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应怎么办?

暂时落实不了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应将党组织关系转移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社区、乡(镇)相关单位党组织。

5. 如因特殊原因,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暂时未转移的,应怎么办?

因特殊原因,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暂时未能转移的,必须由毕业生本人向所在党总支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申请理由、同意按季度给所在党支部书面汇报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按期交纳党费等内容),经所在党总支同意后,其党组织关系可暂时留在所在党支部。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不能超过两年。预备党员在暂留组织关系期内转正的,要及时向所在党支部提出按期转正申请,并按时参加支部大会,履行转正手续。